已經在臺灣生活多年並且也通過他的8旗出版社「反共多年」了,
但是, 卻竟然假裝什麼也沒有發生似的,隻身前往中共國要求辦理撤銷中國國籍的手續,
以便返回臺灣國之後可以辦理加入臺灣國籍的手續。
結果, 在中共國入境時就被早已盯上的中共以危害國安罪逮捕了!
不過,話說回來,
臺灣的入籍法是不是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就像上面這位, 明明已經反共多年了, 卻受制於"不承認雙重國籍"的臺灣法律,只能在親自前往中共國辦理了撤銷中國國籍的手續的前提下, 才可能真正成為擁有臺灣國籍的人。
這種現行規定豈不就是要讓一個真正反共的人為了獲得臺灣國籍還必須前往虎穴嗎?
像這樣的特殊情況, 是不是應當允許例外, 即批准「以個人聲明放棄中國國籍」的方式, 替代前往中國辦理這個高度危險的手續呢?
像上面這位, 明明已經反共多年了, 卻受制於"不承認雙重國籍"的臺灣法律,只能在親自前往中共國辦理了撤銷中國國籍的手續的前提下, 才可能真正成為擁有臺灣國籍的人。
換言之, 現行法律有可能導致一個真正反共的人為了獲得臺灣國籍而在前往中共國虎穴時遭遇非法逮捕!
像這樣的特殊情況,
恐怕應當允許例外, 即批准「以個人聲明放棄中國國籍」的方式, 替代前往中國辦理這個高度危險的手續!
臺灣確有一些過時的法律,
需要與時俱進地相應修正!
富察同志為了獲得臺灣國籍,必須放棄中共國國籍,因而必須在他已經在臺灣出版了大量的反共書籍之後,不得不前往中共國辦理放棄中共國國籍的手續。可是, 他這位公開的反共人士早已被中共盯上,以至於他剛出中共國的機場時就被逮捕。這充分表明,臺灣的國籍法的確有必要修改。像富察這樣的特殊情形,應允許以變通方式放棄中共國國籍,而不必要求必須前往中共國辦理放棄中共國國籍的手續。否則,就無異於把反共人士送入中共之虎口了!